润文成功代理中央美术学院商标争议案

    中央美术学院(以下简称申请人)委托北京润文,于2011年01月21日对个人杨珍(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注册的第4556364号“央美YANGME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出争议申请。商评委依法受理,依据《商标评审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商评委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己审理终结。

    商评委认为:《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巴黎公约》相关规定的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中,我委将依据《商标法》的规定来审理本案。《商标法》第九条是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原则性规定,其具体精神在《商标法》其他条款中均得以体现。

    关于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主张的在先名称权。申请人是教育部直属的唯一一所高等美术学校,于1950年4月由国立北平艺术专科学校于华北大学三部美术系合并成立,由毛泽东为学院题名。经过多年的使用,申请人在学校(教育)等领域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显著识别汉字部分“央美”字体、汉字构成与毛泽东给申请人题名字体、汉字构成完全一致,被申请人将“央美”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在与申请人享有较高知名度的学校(教育)等服务上,极易造成相关公众对该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我委认为,争议商标已经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名称权的损害,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商评委裁定如下:争议商标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