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星巴克公司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9年10月19日作出的商评字2009]第27070号关于第3343205号“STARBUCK SK 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依法通知上海蓝方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2010年7月7日,北京市一中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我所郑欣作为上海蓝方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09]第27070号关于第3343205号“STARBUCK SK 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裁定。